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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接受房屋抵押,发放62万借款。为了保险起见,典当行申请了公证处做公证。不料,典当人所有资料都是假的,他也根本没有什么房产,空手套走了62万元。典当行一怒之下将
公证处告上了法庭。
申请合同公证押屋借款62万
8月11日,一名自称是简某的男子持伪造的身份证、户口簿、房地产权证,与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签订《房地产典当(抵押)合同》,约定由简某提供其房屋作为抵押物,通过典当(抵押)方式向典当公司借款,典当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当金62万元给该人,典当期限1个月,期满偿还当金本息赎回当物,逾期为绝当,典当公司有权处理绝当房产。
双方还向公证处申请对这个合同予以公证,公证处为此作出《公证书》,载明“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规定。合同书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印章均属实。”同一天,
公证处还作出另一份《公证书》,证明“简XX”在公证员面前签署《委托书》委托刘某办理房产抵押等手续。
真房主出现才知是骗局
8月12日,市国土局核准房产的抵押登记,向典当公司核发了房产证,同日,典当公司向简某借出620000元。
其后,典当公司逾期没能收回当金本息,遂依照合同约定委托拍卖该抵押房产。这时,意外出现了,又冒出一个简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发现其房产被人伪造房产证向典当公司抵押借款,公安机关以涉及合同诈骗案该房产查封。经查,这次的简某才是真正的简某,此前领走62万元的是假简某。
11月23日,公证处作出决定,撤销两个《公证书》,称《房地产典当(抵押)合同》和《委托书》都是不法分子伪造身份证明、产权证明,冒用简某身份签署的,简某签名不属实。
告公证处未尽职追讨当金及利息
由于房屋被查封,典当公司不能拍卖别人的合法房产,难道62万元就这样打水漂了么?该公司一纸诉状将公证处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
公证处赔偿损失620000元及从8月12日起计的利息,此案在一审被驳回后,又于今年在中院二审。
他们认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典当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自愿申请办理公证就是为了保证自身交易安全,正是基于公证处的公证,他们才敢于继续与冒用他人身份的人进行交易,故
公证处的错误公证是导致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之一。
公证机关是专门的审查机构,应对公证认定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如因公证机关没有尽职能审查导致了错误公证,却以“不法分子的欺诈成本、手段等超过公证机关能够识别的范围”等理由推卸责任,则公证机关也就完全丧失了区别于普通公民的辨别职业能力。
法院:公证处不用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向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公证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公证处对本案错误公证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将决定该
公证处是否须向典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公证是依法定程序进行的证明活动,公证机构只是证明机构而非鉴定机构,故只要公证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定程序、采用合理方式、审慎作出审查,即使最终不能发现当事人提供资料的虚假,也应认为公证机构已依法履行其审查义务而不能认为公证机构存在过错。
本案中,典当公司与冒用简某身份的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处在出具公证之前已要求公证申请人提供“简某”身份证等资料,也要求双方申请人一起办理确认手续,以上操作符合公证审查程序要求,只是由于不法分子伪造资料的充分、逼真,使得即使通过合理审慎的审查仍难以发现其虚假,应认为
公证处已依法定程序、合理地进行了公证审查。因此,公证处对错误公证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对典当公司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中院于日前驳回了起诉。
律师:公证处非鉴定机构
律师提醒道,公证机构依法只是证明机构而非鉴定机构,如果该公证处未能发现冒用简某身份之人的真实身份,就被认为存在重大疏忽,则实质无异于“将经济交易中的审查风险完全转嫁给公证机构”,由于公证机构仅是证明机构而非保险机构或鉴定机构,故该风险转嫁没有任何依据。 |